豫建建〔2014〕11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要求,我厅对之前制定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豫建建〔2014〕106号)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承诺人“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两项内容(详见附件)。请各地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更改。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专业审查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承担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见证取样检测的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均须亲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司公章。该承诺书同时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需一式三份,两份提交给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竣工备案时提交给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部门,一份保存于承诺人所在单位备查。对未办理承诺书备案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对已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七方主体和相应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承诺书备案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七方主体和相应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承诺书。
五、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完善承诺书内容及有关工作要求。
附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