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 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 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
进一步解读——
一、第四点内容解读
就这么一个简单一段话,结果被别有用心的人曲解。事情就是很简单:
1.去年发布了企业资质新规;
2.各地方在给企业资质证书旧证换新证;
3.换证的时候按照企业资质新规审查企业资质;
4.这样就导致了很多企业虽然够老资质要求,却不能满足新资质要求,于是无法保资质;
5.9月份各地方就已经暂缓这样的做法,10月9日住建部证书发文,明确不再换证时按照新规审查资质;
6.如此企业可保有原来资质;
7.缓刑半年,放缓到明年7月。
二、第五点内容解读
就这段,都成为谣言的发源地了吧?认真看清楚两个字——“既有”!既有,是指已经有的。仅这条理解,就是升级、增项,企业原有资产和人员不再检查,仅此而已!那么新增的,当然要检查啊!再把建市[2015]20号上下条款认真看看!住建部门要随时监督检查是否满足资质条件!
三、产生的影响
1.因为资质新规和换证审核,前几个月职称和八大员猛涨。现在有了半年缓刑,价格会回落。
2.新资质规定大幅度提高数量的专业,比如水利,价格会有所回落。但是,注意!缓刑半年而已,不是无罪释放!新规还是会继续执行。回落是有限度的!
四、对于市场的冲击
1.挂靠纠纷将进入白热化阶段,已付款,未付款,悔约将成为企业与建造师之间的主旋律。
2.建造师挂靠中介机构将会受到冲击。
3.此规定只是简化资质换证的手续,对于建造师等建筑类考试无影响。
4.市场将恢复他本来的面目,建造师应该是干什么的他就应该是干什么的,将不再是要去挂靠的,再主要是做在工程项目上。